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
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
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成就。
排。
公司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2 名对象授予 148.61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12 名激励对象 68.184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 武进锋 俞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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